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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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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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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促进学术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根据《江苏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扩大研究生教育开放度,推动研究生参加国际高水平大学的联合培养、短期访学与学术交流,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跨文化交流能力、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章 资助计划

第二条 资助类别

资助类别主要包括出国(境)研修、短期出国(境)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

第三条 招生支持

为鼓励和支持学科及导师选派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接受海外研修,将研究生海外研修比例纳入学科评估体系,并作为招生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四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1.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及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

2.具有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的潜质与能力;

3.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达到外方语言要求;

4.未获得过本专项基金资助;

5.出国(境)研修、短期访学计划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相关;

6.研修单位应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

7.身心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第五条 资助形式及标准

1.出国(境)研修

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1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一般为半年,若确因学业需要,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博士研究生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由学校资助10万元,学科和导师资助5万元);硕士研究生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全部由学校资助),不足部分由学科、导师和学生本人承担。资助内容包括国际差旅费(1次)、医疗保险费、生活费补助等。

2.短期出国(境)访学

短期出国(境)访学一般为1—3个月。按每人每月5000元人民币标准资助生活费,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此资助限额内可报销除生活费外的国际差旅费和住宿费。鼓励学院、指导教师为学生出国(境)访学提供配套支持经费。

3.参加国际会议

资助内容包括国际差旅费(1次),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务费、签证费等,不包括发表论文版面费和加入各类学会/协会的会员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2万元;亚洲地区最高限额1.5万元,港澳台地区最高限额1万元,超额部分自理。

第六条 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校按上述资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出国(境)研修、短期出国(境)访学

1.出国(境)研修申请人在研修计划开始前的3个月、短期出国(境)访学申请人在研修计划开始前的1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申请表》,同时附外方邀请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学号、出访日期、研修内容等)、研修计划(与中、外方导师共同商议制定,需双方导师签字)、满足外方要求的外语水平证书。

2.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资助,以及是否以全额、半额、差旅费和其他单项费用进行资助。

3.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生提供购买机票证明即发放90%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 国际会议

1.申请人在参加国际会议前至少1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并附邀请函或论文录用函(须说明参会方式:口头报告/论文张贴)、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日程安排表、外语水平证书等。

2.研究生院审核申请者材料,确定是否资助。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出国(境)研修/短期出国(境)访学

1.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推荐、在国 (境) 外学习及科研工作的管理;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选拔推荐和研修访学期间的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材料审核、经费发放及学籍管理。

2.获资助学生应严格遵守研修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出国(境)。若因学业或签证问题需要提前或推迟,应提前向学院及导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及新的邀请信,获批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最晚派出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从公示结束时间起算),超过6个月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3.受资助者在抵达研修所在国 地区 后应与导师积极建立联系,汇报学习交流情况。

4.受资助者因研究项目需要,可申请项目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所属类别的最长时限。确需延期的学生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延期申请表》(如超出基本学习年限,需先办理学籍异动“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手续),提供国(境)外导师出具的延期同意函,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未按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延期期间不额外增加资助经费。

5.研修、访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回国休假、赴研修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若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备(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及报告摘要)。

6.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按期申请毕业;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应适当延长毕业年限。导师根据其学位论文、科研成果等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以及延期时间。

7.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三年,延期毕业期间,学校不再另发奖助学金,研究生也不能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研究生出国(境)研修、短期访学期间需正常缴纳学费,延期毕业期间,不需要缴纳学费。

8.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研修院校和外方导师反映表现恶劣者,研究生院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

9.获资助研究生应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定期汇报学习和科研进展。研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寒暑假顺延)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学习或科研总结。

10.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者名下第一单位应为徐州医科大学。

第十条 国际会议

1.出/入境日期应为会议日期前后各不多于两天。

2.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者名下第一单位应为徐州医科大学。

第六章 回国总结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进行回国登记并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学习总结》,包括项目工作内容、研修访学期间的照片若干学习、参会、研究、实验、学校活动等情景)、外方合作导师的书面评语(包括学生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前由外方导师填写意见并签名。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剩余10%资助款项。

第十二条 国际会议

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到所在学院进行回国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验交流分享,凭相关发票至研究生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研究生必须购买境外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研修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徐医大研字〔2019〕7号)同时废止。